赠品致人伤害 商家责任不免

2009-08-03 10:39:36  来源:人民网  编辑:yulq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案件回放]

  2008年5月,赵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套家用电器,获赠一台燃气灶。一个月后,该燃气灶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赵某脸部大面积灼伤。经质检部门鉴定,该赠品燃气灶为不合格产品。因与商场索赔未果,赵某遂起诉该商场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000元。

  [法院裁决]

  庭审时,商场辩称,商场对消费者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商场不承担责任。但是最后,法院判决商场承担原告赵某各项损失7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对其赠品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商场以燃气灶是赠品而非卖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商场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立法本意理解有误。商场混淆了赠品本身的瑕疵与该瑕疵造成损害的区别,赠品本身有瑕疵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该瑕疵致人损害的,赠与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商场对该条款的理解违背了立法者本意。其次,商场的赠与行为是有偿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无偿的。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价符合一定的标准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附赠行为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因此,商场主张以此法律依据作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责任在法理上行不通。

  在本案中,商场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害方的选择请求权。即赵某可以主张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商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在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为使赵某的合法权益达到全面有效的救济,笔者认为由赵某主张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在于:第一,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填补性的特点,不能全面地维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赵某不能依据违约责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等。

  结合本案,商场提供的燃气灶存在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致使赵某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商场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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