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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适用部分裁决制度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汕尾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七日内作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汕尾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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