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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仲裁庭的开庭纪律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752人  作者: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仲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仲裁庭的开庭纪律是什么?

(一)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二)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四)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五)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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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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